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招投标工作从无到有,招投标业务蓬勃发展。招标作为一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式,已经逐渐普及,成为公共采购的主流方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招标代理服务已经渗透到固定资产投资的各个领域。
确定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组织招标。不允许以未招用的方式将项目发包出去;不得以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纵容或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方法进行沟通和协商;不得向招标机构指定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涉评标或者非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异议,主动接受监督。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模式从审批管理向依法过程监管、依法登记备案、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转变,招投标项目的运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较晚,招标代理市场发展不完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其特殊地位帮助业主选择倾向性评选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机构的工作成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可操作性和量化的评价标准。